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永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