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葉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美秀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訴字第二一號給付代墊訴訟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