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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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葉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美秀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訴字第二一號給付代墊訴訟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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