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投小字第64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