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8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