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070號聲請人 朱御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月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由新竹地方法院部分移轉本票裁定,新竹地方法院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臺北地方法院之裁判費為1,000元,聲請人實繳1,000元,請補繳1,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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