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管理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 沈榮津 處長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黃致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管理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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