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馮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紫薰 (原名 紀秀玲 )、 紀有騰間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1,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

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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