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耀選任辯護人陳瑞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光耀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光耀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另一被告陳金華業已死亡,另案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此併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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