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 賴姿羽 被告 張鈞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