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之中華民國94年1月16日均應更正為94年2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宣判及正本製作日期均應為94年2月16日,因上開日期誤繕為94年1月16日,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惠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