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找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吳小芬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被告 鍾茶妹
廖永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 弘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參加人 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找補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建銘為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由 黃益正 變更為黃建銘,有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聲 請命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建銘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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