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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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
被   告 丁○○  住桃園縣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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