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3號聲請人 李謀偉 即財團法人 李長榮 福聚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長榮福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李長榮福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長榮福聚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會以培育及獎助各類學術人才,提升國民教育水準,並透過產學合作,提倡及贊助教育學術研究,增進國內整體教育環境為宗旨,擬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李長榮福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教育部民國107年4月10日臺教社㈢字第1070048481號函、財團法人李長榮福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對照表、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記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15條如附件所示部分,僅係將法人名稱更名,以及就章程之修訂時間予以載明,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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