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提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提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提字第16號聲請人甲被逮捕拘禁人即受安置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為其未成年子女,臺北市社會局違法不當安置,爰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有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甲為受安置人乙、丙之母,於民國108年11月5日凌晨撥打113專線揚言自殺並殺小孩,且已非第一次,今年5月間也有類似事件發生,經綜合評估認為受安置人有立即危險,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乃緊急安置乙、丙,有緊急安置通知在卷可稽,並經其代理人到庭陳述甚詳,堪信屬實。聲請人雖表示僅係撥打113專線口語誤觸不當之言語,聲請人不會對受安置人乙、丙有任何不當之行為云云,惟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既有上述對受安置人不利言語,且非第一次,受安置人乙、丙未受有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可堪認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乙、丙所為之緊急安置確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且安置原因亦屬明確,安置程序亦無違誤之處,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提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杰正原本與正本相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件起>附件:
聲請人甲丙○○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逮捕拘禁人即受安置人乙
乙○○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
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
甲○○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
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附件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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