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當事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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