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2至2515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所列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事件聲請各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及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非附表編號2至4所示事件之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非附表編號2所示事件之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系爭事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附表所示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有各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9月6日始具狀聲請承審系爭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係在系爭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揆諸首揭說明,因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林玉蕙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號│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聲請人│├──┼─────────┼────┼────┼───────┼─────────┤│1│105年度聲字第992至│聲請迴避│ 黃柄縉 │105年5月25日│魏高明│││999號││ 陳琪媛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郭銘禮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1106│聲請迴避│ 蘇嘉豐 │105年6月24日│魏高明│││號││ 黃愛真 ││魏陳秀芳│││││ 許勻睿 ││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1119│聲請迴避│ 黃明發 │105年6月28日│魏高明│││號││ 湯千慧 ││魏陳秀芳│││││ 汪曉君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1120│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6月28日│魏高明│││號││湯千慧││魏陳秀芳│││││汪曉君││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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