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欣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紙杯拾柒萬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欣翰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9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紙杯17萬個,係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楊欣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993號依職權為緩起訴之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年3月6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74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2年3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74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紙杯17萬個,為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即現行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即現行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