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不含被告另涉公共危險部分犯行,仍依簡式審判程序為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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