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寶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