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原告與被告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土地部分:地號774及775價值合計一百三十五萬一千四百六十元;地號10之13價值五萬一千三百十六元。建物部分:門牌號碼鳳旗路27之二號價值二十二萬一千八百元;三和路一三八之十八號六樓之2價值十八萬五千六百元;三和路138之18號8樓之2價值十八萬五千六百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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