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30,502元(登報費用業經聲請人捨棄),即為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