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王聖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27元【計算式:(86.76+6.11)×1900×1/2=8822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同段7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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