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告 賴美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彩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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