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1號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2號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葉忠豪
邱韓斌 莊秀珍
劉宛睿 洪志偉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號0樓被告 陳冠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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