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鄭涵允 被告 許景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則顯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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