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威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0號、29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與附表編號4、5所示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6日│104年8月6日│104年7月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8號、││││916號│916號│91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73號│104年度訴字第773號│104年度訴字第7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73號│104年度訴字第773號│104年度訴字第77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69號。│105年度執字第1569號。│105年度執字第1569號。│││②編號1至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至3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至3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6月。│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4日│104年12月2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0號、23│105年度毒偵字第50號、23│││││0號│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0號、29│104年度訴字第120號、29│││實││0號│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0號、29│104年度訴字第120號、29│││決││0號│0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085號。│105年度執字第2085號。││││②編號4至5之刑,經原判│②編號4至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