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吳玉美
羅玲惠 蕭羿嫻 被告 葉順得
呂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葉順得、呂煥章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分別為200、100平方公尺,合計300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0元(計算式:300㎡×公告土地現值770元/㎡=231,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