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寬選任辯護人佘遠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賢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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