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附表:
判決出處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原判決第2頁第9行至第10行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原判決第5頁第17行四、按犯罪所得三、按犯罪所得原判決第5頁第25行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原判決第5頁第27行六、如不服本判決五、如不服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