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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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17號原告 林哲緯 被告 陳晨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訴 字第 1726 號(111.11.2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917 號裁定(112.09.2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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