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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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第1036號第1353號第1464號第1466號第19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A編號2「詐騙方式」欄關於「111年13月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3月7日」;附表B編號1至8「詐騙時間及方式」欄關於「110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僅係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A編號2及附表B編號1至8所載「111年13月7日」、「110年」部分,應分別為「111年3月7日」、「111年」,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顯然錯誤,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