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林聖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陳瑞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AK-025號重機車行車執照影本,並查明本件車禍發生時有無報警處理及提出受理單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