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謝曜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鍾昂志 │玉山商業銀│105年9月30日│54,500元│AK0000000│││││行東三重分││││││││行│││││├──┼──────┼─────┼───────┼─────┼─────┼──┤│002│鍾昂志│玉山商業銀│105年9月30日│34,800元│AK0000000│││││行東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