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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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蔡志忠 │台新商業銀行股│94年7月12日│160,000元│HL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298300││││分行│││││├──┼───────┼───────┼───────┼───────┼─────┼────┤│002│蔡志忠│台新商業銀行股│94年8月1日│120,000元│HL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298300││││分行│││││├──┼───────┼───────┼───────┼───────┼─────┼────┤│003│蔡志忠│台新商業銀行股│94年8月10日│150,000元│HL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2983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