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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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慈生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傅運松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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