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⒈請提出於95年間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及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⒉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
⒊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⒋受扶養人母親 許瓊霞 、妹妹 陳慧陵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支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⒍其餘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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