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傅裕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志達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