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潮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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