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劉書懿 即川墨室內裝修設計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俐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