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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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吉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3年9月10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凃裕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員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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