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63號106年度附民字第764號106年度附民字第765號原告 李彩艷
孔德揚 陳柏瑋 被告 呂樹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10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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