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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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46號原告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計成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陳彥文 律師 高凱韻 律師被告眾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漢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