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 陳榮榮 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就被告民國106年10月5日民事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