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建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漢堂 代理人 江雅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駿耀車行吳仲棋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天母分社空白6,090元MH0320573111年1月31日2 陳學湧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空白16,156元SP0289842110年12月10日3鍾員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空白7,140元QD4395921110年12月7日4 陳宥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邦貿易有限公司8,925元BX0348625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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