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林品君
呂玫瑩 訴訟代理人 徐翌菱 律師
羅謙瀠 律師 翁偉倫 律師被告 謝君薇
謝傳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