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 聞振容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承辦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被告 陳永峰 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其中有喜洋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5日增資印製股票之原物10張,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原物2份存於該案卷中,爰聲請依法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院檢閱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被告陳永峰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卷,並無前開聲請意旨所指之股票、繳款書等原物扣案或存於卷內,聲請意旨復未說明其是否具備聲請發還扣押物之適格,且未指明其聲請依據為何,即逕予聲請發還,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