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姜詹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振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