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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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姜詹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振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瀚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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