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花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子峻
梁予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子峻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予凡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就論罪部分補充「被告魏子峻、梁予凡就本案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法條部分補充刑法第28條,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2人前均無犯罪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雖均良好,然均不思以正當勞力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法治觀念淡薄,竊得之物旋因遭發覺而全數物歸原主,是其犯罪所生之實害非鉅,犯罪手法尚屬平和,兼衡本案係由被告魏子峻所倡議,以及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各該物品,雖均係被告2人共同實施本案竊盜之違法行為所得,然既均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653號被告魏子峻
梁予凡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子峻、梁予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2月4日22時40分許,由魏子峻騎乘車牌號碼***-***號重型機車附載梁予凡至花蓮縣○○鄉○里路○○號1樓家樂福大賣場,由一人自架上拿取物品,另一人把風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藏放於魏子峻所提拿之包包內,2人隨後經賣場2樓出口處未經結帳即離開,在地下1樓停車場欲駛離賣場時,為賣場安全課助理 林旻峯 發現形跡可疑,林旻峯要求渠等說明是否有未結帳之物品,魏子峻、梁予凡自知形跡敗露,而開啟包包供林旻峯查看,嗣林旻峯報警處理,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而悉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新城分公司委任林旻峯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子峻、梁予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旻峯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2張在卷可稽,復有附表所示被告竊得之物扣案可佐,足證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渠等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已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魏子峻、梁予凡將附表所示物品藏放於包包內,並至賣場地下1樓停車場欲騎車離開時,即已將上開物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已屬既遂,不因為告訴人林旻峯攔獲而有異。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業經實際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檢察官陳靜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價(新臺│總價(新臺│││││幣)│幣)│││││││├──┼─────────┼──┼─────┼─────┤│1│阿尼驚奇蛋巧克力│3盒│99元│297元│├──┼─────────┼──┼─────┼─────┤│2│費列羅臻品巧克力及│1盒│305元│305元│││甜點禮盒││││││││││├──┼─────────┼──┼─────┼─────┤│3│能多益隨手杯3入│1組│99元│99元│││分享組││││││││││├──┼─────────┼──┼─────┼─────┤│4│義大利WITORS迷你│1盒│59元│59元│││聖誕巧克力禮盒││││││││││├──┼─────────┼──┼─────┼─────┤│5│健達奇趣蛋│2顆│30元│60元│├──┼─────────┼──┼─────┼─────┤│6│LP33機能優酪乳│1瓶│24元│24元│├──┼─────────┼──┼─────┼─────┤│7│統一AB原味優酪乳│1瓶│24元│24元│├──┼─────────┼──┼─────┼─────┤│8│御品屋黑胡椒鐵板麵│1包│29元│29元│├──┼─────────┼──┼─────┼─────┤│9│御品屋義大利蘑菇鐵│2包│29元│58元│││板麵││││││││││├──┼─────────┼──┼─────┼─────┤│10│糯米腸│1袋│42元│42元│├──┼─────────┼──┼─────┼─────┤│11│麻辣鴨血│2袋│45元│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