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765號聲請人 江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漢平鍾珮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附表所載本票W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曆法上所無之日期,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