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陳映蓉 被告 徐慈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